关于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11-21 18:35
  • 信息来源:曾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审核人:曾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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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增强住房困难群体的获得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9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和条件

曾都区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特困、低保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1.申请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

2.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1.申请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

2.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

(三)新就业职工,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1.申请人大中专院校毕业未满8年,在市城区就业创业;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在市城区正常缴存企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4.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城区无房产。

(四)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1.申请人在市城区就业创业;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有固定经营场所;

3.在市城区连续缴存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处于在缴状态

4.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城区无房产。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已享受住房保障的,不得再申报租赁补贴保障。

二、保障标准及补贴额度

(一)补贴保障面积。1人及2人家庭按40平方米、3人及以上的家庭按60平方米发放补贴。家庭成员名下的自有住房面积,在计算补贴面积时应予以扣减。

(二)补贴发放标准。按照困难程度,对申请家庭实行梯度补贴。低收入家庭(含特困、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每月每平方米补贴7元。

(三)补贴额度计算。家庭租赁住房月补贴金额=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申请家庭应保障面积-申请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

住房租赁补贴按季发放,即每年3月、6月、9月、12月为租赁补贴发放月。

三、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受理。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向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社区或单位受理后进行初审并在社区或单位公示。

(二)复审。街道办事处(镇)对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资料进行复审。

(三)审核。曾都区住建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四)审批。市住建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抽查复核,并在媒体上公示。符合条件的批准纳入保障。

四、动态监管

住房保障部门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变动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终止发放租赁补贴。

五、资金来源

租赁补贴资金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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