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颁布的《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的规定,按照《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75号)的工作要求,区医疗保障局成立工作专班,经医保服务中心受理;医保服务中心、基金核查中心、信息中心实地查看和初审,拟将曾都经济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医疗保障定点管理。
公示时间:2024年11月8日—2024年11月15日
公示期间,如对结果有异议,可向曾都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反映。
联系人:吴金娥
联系电话:331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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