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涉企行政检查主体、事项、依据等相关情况的公示
  • 发布时间:2025-06-26 09:36
  • 信息来源:曾都区医疗保障局
  • 审核人:徐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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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行政检查主体公示

主体名称

主体类别

执法范围

联系方式

地址

随州市曾都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执法机关

曾都区

0722-3251009

随州市曾都区舜井大道169号

注:主体名称填写有行政检查权的执法机关名称;主体类别有四类,分别为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相对集中处罚权组织和受委托执法组织。

附件2:

曾都区医疗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
序号行政检查主体行政检查事项法定依据承办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标准专项检查行政检查文书
机构频次上限计划
1曾都区医疗保障局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基金监管股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2曾都区医疗保障局对定点医药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行为的行政处罚《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0722-3251009
3曾都区医疗保障局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内部管理规定以及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障部门传送数据、信息或不配合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4曾都区医疗保障局对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保行为的行政处罚《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5曾都区医疗保障局对参保人员实施违法和骗保行为的行政处罚《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附件3:


关于对行政检查频次上限进行公示的情况说明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文件规定,要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2025年6月底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有关主管部门要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

关于行政检查频次上限的公示,根据省、市医疗保障局公布后,根据其相关要求进行公示。

特此说明。


随州市曾都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26日


附件4:


关于对行政检查标准进行公示的情况说明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文件规定,要严格行政检查标准、程序,杜绝随意检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梳理本领域现有的行政检查标准并于2025年6月底前公布。

关于行政检查标准的公示,待省、市医疗保障局公布后,根据其相关要求进行公示。

特此说明。


随州市曾都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26日


附件5:

2025年涉企行政执法专项检查计划表


填报单位: 曾都区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5年6月26日

序号

行政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检查事项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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