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对区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7号建议的
答 复
周运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农村部分人员离开原工作单位到居住地缴纳合作医疗费用问题”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解决农村部分人员离开原工作单位到居住地缴纳合作医疗费用问题,我局根据实际出发,认真梳理。
1、根据《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随政发〔2019〕10号)第三章第十条相关规定:“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实行一个保险年度一次性缴纳。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年度登记、缴费时间。外出务工或返乡居民续保缴费可延长至次年2月底。”“大学毕业生、刑满释放人员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中途参保,交足当年个人缴费部分的,自缴费3个月后即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
2、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曾政办函〔2022〕12号)相关规定,“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常参保缴费期限为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外出务工或返乡居民续保缴费时间可延长至次年2月底。新生儿、大学毕业生、刑满释放人员、现役退役军人、因工作原因职工转居民的务工人员、纳入动态监测的低收入人群等特殊群体可中途参保,除以上情况外逾期不再征收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根据《市医疗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随医保发〔2021〕18号)相关规定,“农村低收入人口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之间切换参保、转移接续参保关系以及非个人原因停保断保的,不设待遇等待期,不受居民医保规定缴费时间限制,在参保缴费后,即可享受相应待遇。”
综合上述规定,一是我省已优化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实现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跨省通办”,依托湖北省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等线上服务平台即可直接办理医保转移接续业务,其当事人回乡后可继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待遇。二是在外务工人员离职返乡后,属农村低收入人口(即农村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监测人口、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等)的返乡人员,在本人自愿暂停原职工医保关系后,可随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不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限制,不设待遇等待期。三是非农村低收入口的返乡人员,在本人自愿暂停原职工医保关系后,可登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 在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自缴费后即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在非集中缴费内缴费的,自缴费3个月后即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欢迎以后多提宝贵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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