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区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62号建议的答复
虞晶晶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农村医疗保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提高财政统筹的配套比例方面
农村医疗保险现统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21年实行市级统筹,筹资模式采取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模式,不设个人账户基金。筹资标准按国家和省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缴费标准执行。2019年市政府对《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随政发〔2017年〕27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出台了现行《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随政发〔2019年〕10号),在待遇方面调整了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及报销基础、增加门诊抢救待遇,提高中医适宜技术、医疗机构中草药报销比例、增加重大疾病病种并调整血液透析支付比例、增加了慢性病病种等,减轻了城乡居民经济负担。在此基础上随州市卫生健康委、随州市医疗保障局按照“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原则,2020年4月印发《随州市城乡居民分级诊疗惠民服务实施方案》(随卫通〔2020〕1号),引导城乡居民参保对象“小病在基层、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 合理有序就医格局,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
二、对60岁以上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方面
2021年12月31日市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出台了《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细则》(随医保发〔2021〕32号),医疗保障由“四位一体”(即985政策)转变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该文件完善分类参保缴费资助政策,即对个人缴费差异化资助政策。明确规定①对特困人员、孤儿、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给予全额资助;②低保对象按个人缴费标准的90%定额资助;③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50%定额资助;④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等群体过渡期内按160元资助;⑤对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执行参保渐退政策,2025年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身份的认定由相关部门依职能分工认定,医保部门照单全收,同时明确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低收入同时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得重复资助。在待遇保障方面享受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我局也将您 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建议积极向市医疗保障部门反映,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夯实基本保障制度基础,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增加城乡居民参加医保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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