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涉企行政检查主体、事项、依据等相关情况的公示
  • 发布时间:2025-02-28 17:00
  • 信息来源:曾都区应急管理局
  • 审核人:徐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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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行政检查主体公示

主体名称

主体类别

执法范围

联系方式

地址

随州市曾都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执法机关

曾都区

0722-3251117

随州市曾都区汉东路169号

注:主体名称填写有行政检查权的执法机关名称;主体类别有四类,分别为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相对集中处罚权组织和受委托执法组织。

附件2:

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公示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承办机构

执法范围

1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零售、批发)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基础股

曾都区

2

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基础股

曾都区

3

对尾矿库、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粉尘涉爆企业、机械企业、液氨制冷企业、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建材企业、商贸企业、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轻工企业、烟草企业、纺织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基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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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经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安全生产基础股

曾都区

5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生产、储存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基础股

曾都区

6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基础股

曾都区

7

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行政检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人事教育股

曾都区

8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遵守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执行地震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修订)第五条 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建设、民政、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综合减灾救灾股

曾都区

附件3:


关于对行政检查频次上限进行公示的情况说明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文件规定,要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2025年6月底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有关主管部门要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

关于行政检查频次上限的公示,待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公布后,根据其相关要求进行公示。

特此说明。


随州市曾都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2月28日


附件4:


关于对行政检查标准进行公示的情况说明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文件规定,要严格行政检查标准、程序,杜绝随意检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梳理本领域现有的行政检查标准并于2025年6月底前公布。

关于行政检查标准的公示,待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公布后,根据其相关要求进行公示。

特此说明。


随州市曾都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2月28日


附件5:

2025年涉企行政执法专项检查计划表


填报单位: 曾都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5年2月28日

序号

行政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检查事项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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