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举办许可(不涉外、不涉港澳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的申请材料
  • 发布时间:2025-01-23 10:38
  • 信息来源:曾都区文化和旅游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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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3.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

4.《举办演出活动承诺书》;

5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6.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演出场所备案证明》复印件;

7.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8.举办募捐义演和公益性演出的,还应当出具演出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职员不得获取经济利益的承诺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9.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10.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1.参演的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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