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可以编辑录入地方志?
  • 发布时间:2025-01-15 09:12
  • 信息来源:曾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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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

(一)参战退役军人;

(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

(三)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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