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4-6650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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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曾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文字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4-12-05 17:24 |
编辑 | 曾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审核 | 徐玥莹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曾都区人民政府批准,划定曾都区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陵园地址:曾都区南郊街道白云湖南路7号
保护级别:省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以烈士陵园规划红线为基准以内所有范围(详见附件)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附件:烈士陵园宗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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