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细则
  • 发布时间:2025-12-16 11:33
  • 信息来源:曾都区统计局
  • 审核人:徐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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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全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保障全区统计数据质量,切实解决检查不作为、乱作为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提高监管效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统计执法检查方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统字〔2016〕15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曾政办发〔2016〕57号)的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区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过随机抽取本级行政区域内统计调查对象,随机确定执法检查人员,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统计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

区统计机构按照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上级统计机关委托,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统计“双随机”抽查工作。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统计“双随机”抽查的相关工作。

各镇(办、管委会)统计站需配合上级统计机关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

第四条  区统计局对“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统计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区统计局按照全区基本单位名录库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双随机”抽查名单从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中随机确定。

区统计局从全区统计执法骨干人员中推荐、优选中坚力量,建立随机抽查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双随机”抽查人员名单按照管辖机关从数据库中随机确定。

被随机确定的抽查人员与被检查的统计调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回避原则予以调整。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双随机”抽查: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

(二)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

(三)被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四) 上级交办、督办案件;

(五) 其他部门移交案件线索;

(六)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统计调查对象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统计机构对统计调查对象“双随机”抽查分为不定期抽查和定期抽查。

定期抽查是指统计机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统计调查对象检查名单,对其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不定期抽查是指统计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统计机构专项检查要求、统计数据质量问题投诉、统计数据质量监测等情况,按照统计调查对象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统计调查对象抽查名单,对其依法履行统计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对因数据质量问题被列入统计上失信企业公示平台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列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应当列入重点监测和定期检查范围。

第七条  对统计调查对象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不定期抽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区统计局实施“双随机”抽查时,严格依照统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可以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实施。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为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情况发生,开展随机抽查前,区级抽查主体将事先与市级抽查主体进行沟通协调,排除重合的检查对象。

第九条  区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十条  检查人员检查结束前,应当及时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和复制,填写相关执法检查表。执法检查表应当由抽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见证记录。

第十一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对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当场纠正的,依法提出整改要求。应予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应当及时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本级统计机构负责领导批准后,依法立案予以查处,对相关责任人提请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结果录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实行电子化信息管理。

对违法单位的行政处罚要录入湖北省信用信息平台予以报送,符合《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规定的严重失信企业,应在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曾都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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