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承办机构 | 执法范围 |
1 | 对取用水活动检查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 ||
2 | 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 |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随州市曾都区水利和湖泊局 | 曾都区区域内 |
3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随州市曾都区水利和湖泊局 | 曾都区区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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