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审计调查的对象范围
  • 发布时间:2026-05-11 15:37
  • 信息来源:曾都区审计局
  • 审核人:徐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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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审计法第二十九条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专项审计调查的对象是与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含国有资源)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密切相关的地方、部门、单位。这些地方、部门、单位,原则上为审计机关法定监督对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向与被调查事项有关但不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如,开展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情况专项审计调查、经济开发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情况专项审计调查等,专项审计调查对象的范围也可能涉及不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审计机关在实践中要根据审计调查的事项和目标,合理确定专项审计调查的对象范围,可以开展跨行业、跨地区、跨单位的广泛调查;同时要注意突出重点,注意调查对象的典型性,提高审计调查结论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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