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审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目录清单
  • 发布时间:2023-06-26 15:49
  • 信息来源:曾都区审计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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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标准审核依据审核内容
1行政
处罚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法规股需要审核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四)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及救济途径是否恰当;
(五)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七)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八)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九)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2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3行政
强制
制止封存权。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4暂停拨付与使用权。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5其他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处理处罚决定。

法规股除需要审核前款所列的一至九项外,在必要情况时,经区审计局法规股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法规股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6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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