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体 | 行政执法主体:随州市曾都区审计局 办公地址:随州市曾都区沿河大道151号 | |
| 1.向企业进行审计事项监督检查 |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遇有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 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 (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 上级部门制定后公示 | |
行政检查标准 | 上级部门制定后公示 | |
专项检查计划 | 按程序另行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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