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审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公示
  • 发布时间:2025-02-28 20:06
  • 信息来源:曾都区审计局
  • 审核人:曾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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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随州市曾都区审计局
行政执法范围:曾都区
联系方式:0722-3312792

办公地址:随州市曾都区沿河大道151号


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1.向企业进行审计事项监督检查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遇有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

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

(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上级部门制定后公示

行政检查标准

上级部门制定后公示

专项检查计划

按程序另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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