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一般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犯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机关和期限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算,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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