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曾市监撤决(2025)13号
  • 发布时间:2025-12-26 10:20
  • 信息来源: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人:徐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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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湖北弘瑞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3MA499UY771

住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星光汽车工业园特1号(湖北江南专用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何晓红

 

2025年9月4日,商水县柳喜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局提出关于撤销当事人2025年8月6日在本局办理的变更登记的申请,因其与当事人存在债务关系,已通过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民事判决书》(2025)鄂1303民初223号,判决结果为“被告湖北弘瑞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商水县柳喜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返还货款3372800元及利息”,故本局于2025年9月8日受理并开展调查。 2025年10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星光汽车工业园特1号(湖北江南专用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内)现场检查,未找到该企业,通过登记的电话也无法联系当事人,湖北江南专用特种汽车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告知该公司院内无此企业;2025年10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曾市监询通〔2025〕754号),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11月3日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参加询问调查也未与执法人员联系。

经查,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提交虚假材料《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说明》,隐瞒债务问题取得变更登记。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债权人商水县柳喜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书》、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鄂1303民初223号文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外存在债务的事实;    

证据2: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债务说明系虚假材料的事实;

证据3: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地址无法联系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当事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2025年11月10日我局通过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告知书》(曾市监撤告〔2025〕8号),将拟撤销当事人变更登记事项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公告期至2025年12月25日。当事人公告期45 日已满,在公告期内未收到涉事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做出如下撤销决定:撤销湖北弘瑞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变更登记。

涉事市场主体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曾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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