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曾市监撤决〔2025〕6号
  • 发布时间:2025-11-10 10:20
  • 信息来源: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人:徐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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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曾都区长平批发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303MA4DTY5333

住所:曾都区开发区圆梦星光城地下室

法定代表人:邹长平

  

2025年10月25日,本局收到《曾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换发圆梦星光城2号地下室不动产权证书的告知函》、鄂(2025)随州市不动产权第0033297号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和《曾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圆梦星光城2号地下室不动产权证书上用途填写的情况说明》,函中指出,该中心已对圆梦星光城2号地下室原鄂(2021)随州市不动产权第0036441号不动产权证书进行了换发,原鄂(2021)随州市不动产权第0036441号不动产权证书已作废,新的不动产权证证号为:鄂(2025)随州市不动产权第0033297号。根据鄂(2025)随州市不动产权第0033297号不动产权证书显示,登记用途:商服用地/其他,权利其他状况:2号地下室分摊土地面积:0㎡;2号地下室规划用途:其他;2号地下室房屋性质:其它。根据《曾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圆梦星光城2号地下室不动产权证书上用途填写的情况说明》显示,圆梦星光城2号地下室不动产权证书的土地用途上登记的商服用地是指2号地下室所在位置地面的土地用途,证上明确记载2号地下室土地分摊面积为0㎡。圆梦星光城2号地下室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用途上登记为其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籍调查规程》(GB/T42547-2023)中表D.4关于房屋用途分类的规定,“一级分类编号80,名称为其他,二级分类编号84,名称为车位、车库,指专门用于停放汽车的位置或库房”。

经现场核实,当事人实际经营场所位于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开发区圆梦星光城2号地下室。本局于2025年10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曾市监撤告〔2025〕6号),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2025年10月31日公开举行听证会,制作了听证笔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所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地址为圆梦星光城2号地下室的事实;

证据2.《曾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换发圆梦星光城2号地下室不动产权证书的告知函》、鄂(2025)随州市不动产权第0033297号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和《曾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圆梦星光城2号地下室不动产权证书上用途填写的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地址用途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

证据3.《随州市城乡规划局规划条件通知书》随规条字(2013)09号复印件1份,邹长平与随州市金鸿冉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1份,现场检查图片3张,《人民日报--办好关键小事,让物业服务更规范(民生探针)》报道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占用小区车位和车库出入口对小区居民造成影响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场所登记用途发生重大变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二)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之规定,本局决定撤回曾都区长平批发超市《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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