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鄂随知法裁字[2024]5号
  • 发布时间:2024-12-09 12:08
  • 信息来源: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人:曾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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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人:湖北鑫崎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繁

住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北郊磙山村10316国道旁

委托代理人:

被请求人:随州誉威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向方

住所:随州市曾都区北郊星光一路金华市场内5号楼

委托代理人:熊真诚

案由:“遥控高压水炮”(专利号:ZL 2019 3 0397232.9)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就其“遥控高压水炮”专利(专利号:ZL 2019 3 0397232.9)与被请求人间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41113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本局于20241114日派出执法人员向被请求人送达了答辩通知书、请求人的请求书及有关书证,20241114日,对被请求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勘验及制作调查笔录,并委托随州武汉理工大学工业研究院技术调查官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技术比对,被请求人于20241120日向本局提交了答辩函及相关佐证资料。同日将被请求人答辩资料送达一份给请求人。本局于2024122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请求人法定代表人杜繁出庭,被请求人委托代理人熊真诚、金晓伟出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人称:我司为涉案专利“遥控高压水炮”(专利号:ZL 2019 3 0397232.9)的权利人,该专利于申请时间为20197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2036日,持续缴费,目前合法有效。被请求人生产的誉威SZYD高端洒水炮(yw-517)(型号:SZYD-YW)产品复制我司专利产品,涉嫌侵犯我司外观设计专利权。

请求人请求:

1、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其专利为“遥控高压水炮”(专利号:ZL 2019 3 0397232.9)专利的行为;

2、责令被请求人将侵权产品立即停止生产。

请求人为支持其主张,向本局提交以下证据:

1.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专利公告文本(ZL 2019 3 0397232.9)复印件,证明请求人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缴费发票复印件,证明涉案专利现行有效;

3.专利情况变动说明及手续合格通知书,证明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属于湖北鑫崎源科技有限公司;

4.被控侵权产品照片及侵权产品宣传日期证明,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侵权。

被请求人辩称:一、我司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名称:洒水炮(高端)(ZL 2023 3 0789307.4),我司产品是按照外观专利上申请的图片生产的。二、双方差异差异性包括:1、管道设计的区别:通过主视图对比,请求人专利中间连接管道为弯折管道,且管道位于右侧,管道上下两端有凸起台阶,下罩偏向左边,本司管道设计为圆弧S形管道,管道上下两端无凸起台阶,下部保护罩位于右侧。2、前端设计的区别:请求人专利在上部外观保护罩前端无配件,本司在上部保护罩前端配有照明装置一个。3、后端设计的区别:请求人专利在上部外罩的尾部顶端设有凸起支架,本司上部外罩尾部顶端呈平整形状无凸起。4、出水口的区别:请求人专利外罩分为上下两部分,外罩前端自上向下为同一角度的斜面,外罩边缘前端能明显看到外露的出水口。本司上部外罩前端上下斜面为折射角度,出水口嵌入在保护罩内部。5、外罩的角度区别:请求人专利上部外观边缘为圆弧形设计,本司外罩为倒角设计,倒角单面设计为45度。6、底座的区别:请求人专利外罩为多个钣金件拼接组合而形成全封闭结构。本司产品为一次性冲压成形,不存在多个钣金件拼接组装,其中一面边线为直线设计,更圆润。下部采用半包围结构底部未封闭。7、下外罩的区别:请求人专利上部分下罩有不规则图形,分为上下两部分,上部分为半圆形,下部为横条形。本公司设计为排列均匀的长条形百叶窗图案,自上向下排列。8、线束的区别:通过后视图对比,本司电控线束出线口设计在尾部中间位置,对方设计模糊不清楚。本司线束进线口设计为白色防水接头,线束为弹簧线结构。故我司认为不存在专利侵权一事。

被请求人为支持其主张,向本局提交以下证据:

  1. 营业执照复印件与身份证明材料,证明被请求人主体资格。

  2. 专利侵权答辩书材料,证明被控产品不侵权;

  3. 被请求人自己的外观专利,专利名称:洒水炮(高端)(ZL 2023 3 0789307.4)专利证书及专利说明书;

  4. 请求人专利与被请求人产品外观对比图,各角度图片对比,证明被控产品存在差异性。

  5. 被请求人产品外观设计保护罩参考图,说明其产品设计思路来源于监控摄像头。

对请求人与被请求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本局取得的证据经庭前证据交换、庭审质证,本局作如下确认:

一、对请求人提供的相关证据

被请求人对请求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二、对被请求人提供的相关证据

请求人对被请求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以上事实均有请求人和被请求人提供的经过质证的证据材料,以及庭审笔录、调查笔录等予以证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庭审调查情况、执法现场笔录和照片以及确认的证据,本局查明以下事实:

  1. 涉案专利法律状态及请求人主体资格。2019724日,湖北鑫崎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名称为“遥控高压水炮”(专利号:ZL 2019 3 0397232.9)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2036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至今合法有效。

  2. 被请求人主体资格及相关资料。20231130日,随州誉威工贸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名称为洒水炮(高端)(ZL 2023 3 0789307.4)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24611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至今合法有效。

  3. 涉案产品的技术特征比对。本局委托随州武汉理工大学工业研究院技术调查官用请求人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与涉案产品的设计特征进行对比分析,经参考专业人员意见,对涉案产品的设计特征进行比对分析如下:

涉案专利外观设计要点

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要点


涉案专利

被控侵权产品

名称

遥控高压水炮

誉威SZYD高端洒水炮(yw-517

功能用途

用于浇灌及消防。

用于洒水车或者汽车上的洒水雾炮

主视图



后视图



左视图



右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如上面表格所列视图所示,可以对比出两者各视图设计特征差别如下:

主视图:1、涉案专利中间连接管道为弯折管道,且管道位于右侧,管道上下两端有凸起台阶,下罩偏向左边,被控侵权产品管道设计为圆弧S形管道,管道上下两端无凸起台阶,下部保护罩位于右侧。2、涉案专利在上部外观保护罩前端无配件,被控侵权产品在上部保护罩前端配有照明装置一个。

后视图:被控侵权产品电控线束出线口设计在尾部中间位置,线束进线口设计为白色防水接头,线束为弹簧线结构,涉案专利设计电控线束出线口在右上部。

左视图:涉案专利在上部外罩的尾部顶端设有一个镂空的凸起支架,被控侵权产品上部外罩尾部顶端呈平整形状无凸起。

右视图:涉案专利外罩分为上下两部分,外罩前端自上向下为同一角度的斜面,外罩边缘前端能明显看到外露的出水口;被控侵权产品上部外罩前端上下斜面为折射角度,出水口是嵌入在保护罩内部。

俯视图:涉案专利上部外观边缘为圆弧形设计,被控侵权产品外罩为倒角设计,倒角单面设计为45度。

仰视图:1、涉案专利上部分下罩有不规则图形,分为上下两部分,上部分为三个半圆形,下部为横条形。被控侵权产品设计为两部分排列均匀的长条形百叶窗图案,自上向下排列。2、涉案专利外罩为全封闭结构,被控侵权产品下部采用半包围结构底部未封闭。

以上事实有双方专利证书、专利说明书、年费缴纳凭证、调查笔录、被请求人答辩书、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等证据证实等佐证。

本局认为:请求人是“遥控高压水炮”(专利号:ZL 2019 3 0397232.9)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被请求人是洒水炮(高端)(ZL 2023 3 0789307.4)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双方专利均在合法有效状态,且授权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各个视图方向有多个存在差别的设计特征,被请求人没有构成侵犯专利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的规定,本局做出行政裁决如下:

驳回湖北鑫崎源科技有限公司请求人的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合议组长:张继文

                        审理员:赵小雨

                        审理员:梁远忠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9


                       书记员:杨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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