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裁决书文号 | 鄂曾知法裁字[2025]1号 |
案件名称 | “警示灯”(专利号:ZL2017 3 0336449.X)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
侵权企业名称或侵权自然人姓名 | 湖北启瑞科技有限公司 |
侵权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303MA498DDW66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赵文忠 |
主要侵权事实 | 湖北启瑞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爆闪照明一体灯(L2420)”的行为,且该被控侵权产品已落入涉案外观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
行政裁决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 |
行政裁决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落入“警示灯(LTE1755)”(专利号:ZL 2017 3 0336449.X)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驳回请求人其他请求。 |
作出裁决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随州市曾都区知识产权局,2025年3月19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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