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5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随州市曾都区童童水果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3月19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童童水果店进行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70330237,样品名称:小台芒,检验项目: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小台芒是2025年3月15日从随州市南郊白沙洲水果批发市场以5元/斤的价格共购买53斤(含包装盒),对外以8元/斤的价格销售,至抽检时已售出5斤,用于抽检样品6.44斤(含备样),余下41.5斤(含包装盒)因品相不好无法销售已全部销毁。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小台芒金额共计424元,违法所得4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水果小台芒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尽到经营者的义务,销售不合格的经营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二、随州市曾都区塔儿湾麦肯普汉堡店(张平)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4月3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塔儿湾麦肯普汉堡店(张平)进行抽检,抽样单编号:SBJ25421300471730092,样品名称:煎炸过程用油,检验项目:酸价(KOH)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食用油是2025年3月25日以168元/桶(规格20L)的价格从曾都区万店镇塔湾街道农贸市场老徐面店采购的,截至2025年5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煎炸过程用油及桶装油均已使用完毕,没有库存。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账、未能提供供货商资质。当事人经营中使用不合格煎炸过程用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
三、随州市曾都区旺旺生鲜超市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3月19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旺旺生鲜超市进行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70330178,样品名称:精品香蕉,检验项目:吡唑醚菌酯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70330177,样品名称:芒果,检验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精品香蕉是2025年3月17日以4.17元/斤的价格从随州市白沙洲水果市场购进该批次香蕉90斤,以4.58元/斤对外销售完毕,货值金额412元;于2025年3月17日以4.8元/斤价格从信阳市浉河区大别山水果批发市场购进46.3斤芒果,以5.98元/斤价格对外销售完毕,货值金额276元。以上两种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货值金额共计688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精品香蕉和芒果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尽到经营者的义务,销售不合格的经营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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