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6年第9期)
  • 发布时间:2026-09-02 16:22
  • 信息来源: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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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6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随州市曾都区唐家食用油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6年7月28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随州市曾都区唐家食用油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生产的葵花籽油开展抽样检验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6421300471730521ZX,样品名称:葵花籽油,检验项目: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 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葵花籽油系小作坊自己生产经营的。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葵花籽油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安全食品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警告行政处罚。

  二、随州市曾都区好益家超市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6年6月10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随州市曾都区好益家超市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酥香花生(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和散称原味瓜子(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开展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6421303484339490,样品名称:酥香花生(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XBJ26421303484339492,样品名称:散称原味瓜子(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酥香花生、散称原味瓜子,是当事人于2026年2月25日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大成干果批发部购进。酥香花生以5.50元/斤的价格购进5斤,以6.50元/斤价格对外销售,原味瓜子以8元/斤的价格购进5斤,以9元/斤价格对外销售。至2026年7月3日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涉案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已售出的不合格的酥香花生、散称原味瓜子张贴公告进行了召回,无消费者退回上述批次食品,也未收到消费者在食用上述食品后有任何不良反应情况的反馈。当事人未建立食品生产销售台账、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油脂酸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二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6.73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曾都区学前教育发展中心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6年6月15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曾都区学前教育发展中心(曾都区幼儿教育总园)南山叠翠分园开展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6421303470331718ZX,样品名称:饭碗,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饭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饭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警告行政处罚。

    四、曾都区解放路杨万山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6年5月20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曾都区解放路杨万山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6421303470331510,样品名称:桑葚,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5月20日从随州市白沙洲批发市场购进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桑葚,数量是5公斤,购进单价为12元/公斤,总货款60元;销售价格为20元/公斤。抽检人员购买2.05公斤作为检验样品,销售金额41元,涉案产品货值金额60元。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张贴告示对不合格桑葚进行召回。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无消费者退回上述批次产品,亦未收到消费者食用后出现不良反应的反馈。当事人未建立食品生产销售台账、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使用指南》第六条第二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随州银泰新世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6年5月18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随州银泰新世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大土豆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6421303470331569ZX,样品名称:大土豆,检验项目: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土豆是当事人2026年5月16日从孝感市陈四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同批次共购进了15.8kg,进价为4元/kg,合计购进金额63.2元,品相较好的土豆销售单价为5.16元/kg;品相变差的土豆,对外销售价分别为1.02kg,售价1.02元,1.018kg ,售价1.02元。截止 2026 年 6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次大土豆已全部对外销售完毕,累计销售金额73.05元。扣除成本63.2元,当事人销售上述同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大土豆的违法所得为9.85元。当事人建立了食品生产销售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六、曾都区府河镇御卤房干鲜行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6年6月8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曾都区府河镇御卤房干鲜行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6421303484339314,样品名称:白芷,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白芷是当事人2026年4月23日从随州市鹿鹤市场土产公司188号的余立刚处购进的,同批次共购进3斤,进价为10元/斤,售价为12元/斤,货值为36元。截至2026年7月2日该批次的白芷除了抽检售出的2.8斤,剩余0.2斤已自用,没有对外售出。扣除成本28元,故违法所得5.6元。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该批次白芷进行了召回。因为没有对外销售所以也无人前来退货。当事人建立了食品生产销售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标准的白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七、随州市曾都宾馆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6年5月21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随州市曾都宾馆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6421303470331585,样品名称:饭碗,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饭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饭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八、随州市曾都区易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6年6月9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随州市曾都区易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6421303484339365,样品名称:油条(自制),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XBJ26421303484339367,样品名称:煎炸过程用油,检验项目:极性组分项目不符合 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在制作油条使用的主要原料有Angel安琪牌油果酥无铝害复配油条膨松剂、海韦力牌酥脆油条膨松剂、五得力牌小麦粉、福临门牌食用油和食盐。①Angel安琪牌油果酥无铝害复配油条膨松剂是当事人2026年1月29日从网上平台拼多多购进的,同批次共购进3件(共60包),进货单价为3.934元/包,共计236.06元;②海韦力牌酥脆油条膨松剂是当事人2026年1月29日从网上平台拼多多购进的,同批次共购进1箱(10斤/箱),共20包,进货单价为9.4元/包,共计188元;③五得力牌小麦粉是当事人2026年5月25日从骆家河面条加工厂购进的,同批次共购进20包,共1000斤,进货单价为100元/包,共计2000元;④福临门牌食用油是当事人2026年3月19日从随州市冷好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同批次共购进15件5L葵调油及3件5L优选大豆油,进货单价均为178元/件(4桶/件),共计3204元;⑤食盐是当事人在府河镇龙青超市购进的1大袋。当事人该批次的不合格煎炸过程用油主要用于炸制油条、炸饺子、糖糕等食品。当事人日均炸制油条150至200根、炸饺子约20个、糖糕70至80个,销售单价分别为油条1.5元/个、炸饺子1元/个、糖糕1元/个,当日炸制的食品基本对外售出。当事人于2026年7月3日主动张贴公告,召回自制油条及使用该批次不合格煎炸油制作的各类食品,目前暂无消费者提出召回诉求。当事人未建立食品生产销售台账、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采购食品添加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使用极性组分项目超标的煎炸过程用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经营铝的残留量超标的油条(自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警告、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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