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牵头单位: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与单位:曾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曾都区交通运输局、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抽查事项(可根据市级计划动态调整)
单位: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对用人单位订立、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及招工用工情况的监管;
(二)对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的监管;
(三)对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的监管;
(四)对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的监管;
(五)对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管;
(六)对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的监管;
(七)对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的监管;
(八)对遵守人力资源服务规定情况的监管;
(九)对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情况的监管。
单位:曾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对建设工程报建、发包、承包、招标投标等行为进行监管;
(二)对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督办;
(三)对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单位:曾都区交通运输局
对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督办。
单位: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对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检查。
五、检查内容和方法(可根据市级计划动态调整)
单位: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检查劳动用工情况;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单位:曾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要求建筑业企业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就检查事项查阅相关资料及询问有关人员情况;
(三)进入施工现场检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
单位:曾都区交通运输局
(一)要求企业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单位: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对登记事项进行现场检查。
六、检查依据
单位: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二)《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三)《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条。
单位:曾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
单位:曾都区交通运输局
(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
单位: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6条、第27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9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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