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提高办案质量,增强执法责任,加强对行政执法案卷的监督,保证执法人员依法办案,公正执法。根据《湖北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规定和随人社办〔2019〕25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审核主体
局办公室作为承担法制审核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组织法律顾问协助研究审核,统筹调用法律顾问,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对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执法决定建立由法规科分管领导、承办单位局分管领导、对口业务股室、办公室(法规科)、法律顾问等组成的法制审核小组集体研究。
第二条 审核的范围
下列事项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案情疑难复杂或者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决定;
(二)暂扣、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件的决定;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决定;
(四)罚款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三条 审核的内容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核,具体事项如下:
1.执法主体是否适格;
2.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3.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充分;
5.定性是否准确;
6.内容是否适当;
7.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机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对承办人员和相关单位、个人进行询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协助配合。也可以组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取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第四条审核的方式
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第五条审核的程序
(一)移送案卷:行政执法承办单位(股室)在审理调查终结、拟作出处理决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或集体审议前,将案卷提交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案件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附件1);
2.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材料;
3.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的文本;
4.相关证据资料;
5.经听证或者评估的,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6.其他需要审核的材料。
(二)出具清单:承办单位(科室)应当向法制机构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附件2),法制机构收到案卷后,核实材料并予以登记。提交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交。
(三)审核案卷:法制机构自收到案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5个工作日。
(四)提出意见、返还案卷:法制机构对案卷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结果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意见;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继续调查取证;对材料或者手续不全的,建议补充补齐;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的,提出变更意见;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对超出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其他意见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一份反馈承办单位存入案卷,一份由法制机构留存。
法制审核不取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业务承办机构的审查职责。行政执法承办单位(科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五)重新审核、集体研究:行政执法承办单位应当对法制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并提出采纳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报请局主要领导研究决定。
(六)作出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后,由案件承办单位提交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或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文书并执行。
(七)移送备案:承办单位(科室)自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送交一份法制机构备案。
第六条 执行归档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由承办单位(科室)负责执行并立卷归档,做好相关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七条责任追究
行政执法机关承办单位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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