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区人社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发布时间:2020-12-03 10:03
  • 信息来源: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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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按照《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人社局内设执法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二)行政执法人员。主要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三)执法依据。主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执法事项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执法权限。公示市人社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职权范围;

(五)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市人社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内容;

(七)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监督举报。公开市人社局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人社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七条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网络平台是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载体,包括政府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二)办公场所。在人社局信息公开栏、专栏、咨询台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政府政务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股室按照《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人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

(二)劳动保障监察牵头,组织相关股室全面、准确梳理人社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公示;

(三)局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编制人社局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办公室审定;

(四)人社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行政审批科对抽查有问题的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各相关室和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室和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人社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将各相关股室和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五条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人社局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人社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人社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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