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荣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被征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随政发〔2015〕22号)要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需同时满足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年满16周岁五项条件,您提出的三类人员不符合补偿条件。
当前省、市高度关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遗留问题,近期在《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鄂社保函〔2021〕5号)中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提出了相关意见:“适时调整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参保补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评估,确保‘先补后征’落实到位。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动向,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研判和政策储备,适时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为积极推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我局将积极向上级建言献策,反映基层声音。如上级出台相关政策,我局将及时贯彻落实。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为我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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