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6-01877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
| 发文单位 | 曾都区农业农村局 | 发文字号 | 曾政办规〔2025〕1号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5-12-30 10:21 |
| 编辑 | 曾都区农业农村局 | 审核 | 张艳艳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曾都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五届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5年12月30日
曾都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障农村集体“三资”发挥最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财农〔2021〕121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6〕45号)、《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鄂财农村发〔2014〕10号)、《湖北省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办法(试行)》(鄂农发〔2018〕11号)、《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鄂发改投资〔2024〕215号)等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曾都区行政区域内各村、社区以及所属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包括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村、社区)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等组织。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具体包括村、社区所有的,以及国有资产衍生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其中资源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受国家法律保护,管理应当坚持民主管理、依法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受益的原则,逐步达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目标。
第二章 管理机制和职责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全面加强对全区农村集体“三资”工作的领导。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审计监督,加强业务培训,区农经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审计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水利和湖泊局、区林业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全区农村集体“三资”应当全部纳入“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统一管理。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属地责任,统筹做好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资产、资源、资金监管工作,财政所具体负责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账户、账务工作,在保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管理权、审批权和收益分配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农村小型工程建设招投标等活动。
第七条 村、社区履行村集体“三资”管理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管理使用集体“三资”,集体“三资”重大事项按照“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进行,接受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职能部门的监督。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及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八条 建立预决算制度。村、社区应当坚持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使用高效、严禁新增债务的原则,逐步规范执行收支预算、预算调整、预决算执行情况、收益分配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 规范财务收支管理。村、社区财务收入和支出严格落实先缴后支、月清季结、民主公开的管理制度。
(一)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村集体的各项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执行,取得收入时统一使用《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收款,严禁无据和使用其他收据收款,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或者改变资金性质。
(二)支出。主要包括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含运转支出)、公益支出、其他支出和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征占土地补偿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投资项目支出等。村、社区支出坚持厉行节约、量入为出,设定限额分级审批的原则,严格控制和压缩非生产性支出(应急抢险、救急救灾除外)。支出实行电子化报账资金直达制度,推广使用“银农直连”电子化报账系统线上转账结算。全面清理财务账套,每个村、社区只能设置1个财务账套,所有收支业务必须全部列入村、社区账套内统一核算管理。
第十条 实行资金专户管理。为了规范资金账户,村、社区不得开设银行账户,由财政所统一开设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账户,村、社区所有的集体资金不得外存至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账户所在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组级资金必须由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账户统一代管。
第十一条 健全收益分配机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农村集体“三资”收益分配办法。村、社区依据办法,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制定具体分配方案,经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确保集体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由村、社区科学制定投资经营方案,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同意,经民主议事程序后实施。
第四章 资产资源和小型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应列入固定资产科目登记管理。村、社区所有的公益性和经营性设施设备,以及上级项目和资金投资建设形成的已经划归村、社区管理的资产,达到以上标准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应列入固定资产科目登记管理。单位价值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当列入固定资产科目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村、社区应当建立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依托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健全资产、资源管理台账。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采取村、社区直接经营、承包租赁、参股联营或股份合作方式经营,经营方案应当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严格按照《曾都区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实施,在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曾都分中心实行线上交易,收益归村、社区所有。集体资产、资源的租赁、发包和流转合同遵循保值增值原则,合同到期后,及时重新组织交易,提高资产、资源利用率。
第十五条 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按照《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鄂发改投资〔2024〕215号)规定执行。项目方案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行负面清单重点管控。负面清单如下:
(一)制度不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机制不完善、“四议两公开”程序不到位。
(二)违反政策规定或群众意愿搭车收费、变相收费加重群众负担。
(三)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隐瞒截留、挪用坐支集体收入。
(四)损害集体利益或他人利益,虚报冒领、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集体“三资”。
(五)不按程序决策,不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批违规出借、担保、投资举债建设。
(六)违规购置、兴建、低价处置、占用、贱卖、超期租赁集体固定资产、不严格履行合同。
(七)擅自改变审批立项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套取资金。
(八)集体资源开发利用不充分、不按要求进入产权交易平台管理,低价、超长期发包、优亲厚友,履行合同不力。
(九)工程建设项目预决算超出限额,弄虚作假拆分规避招投标,建设过程监管缺失不到位,质量把控不严,不按照合同执行。
(十)其他集体“三资”监管和委托代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损害集体、群众利益的腐败行为。
第十七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村、社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科学制定具体监督管理措施,加强村级财务年度、专项、抽样或者交叉审计,并对村“两委”任期经济目标责任和离任的村干部开展离任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结果及处理意见及时向群众公开。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依规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线索,并最大限度挽回集体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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