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为规范我局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及时受理和查处各类农业违法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有关农业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工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举报电话:0722-3258729;办公地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3楼302室。
3.受理投诉举报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日)上午8:30分-11:30分;下午2:30分-4:30分。
4.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受理范围为:有关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植物检疫、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兽医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种畜禽、生猪屠宰、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机、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农业违法行为。
5.举报人应使用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提供其他通讯方式,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核查情况。
6.不属于农业监管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当先向举报投诉人说明,告知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7.投诉举报案件受理人员应做到态度热情礼貌,语言文明规范,处事认真严谨。对举报、投诉人因误解而进行的连续投诉和上访,要做好解释和劝导工作,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不能简单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8.在处理投诉举报受理过程中应做好保密工作,对检举、揭发、投诉的材料及有关内容应妥善保管,严禁泄露给被投诉举报单位或个人。与投诉、举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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