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就业帮扶政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11-08 10:50
  • 信息来源: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曾都区乡村振兴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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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管委会)乡村振兴办、人社中心(网格综合服务中心):

持续做好我脱贫人口就业帮扶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确保脱贫不返贫、振兴不掉队,按照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25号)文件精神和区委、区政府的具体要求,现就落实就业帮扶政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帮助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人员实现就业、已就业人员稳定就业,保持脱贫人口就业规模总体稳定。加大易地搬迁脱贫人口的就业帮扶。及时为农村低收入人口提供就业帮扶,使有就业和培训意愿的都可以得到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享受就业政策,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长效机制健全完善。

二、政策措施

1.推进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务工就业脱贫人口最直接有效的增收办法,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展脱贫劳动力务工调查,确保有意愿外出务工群众转移就业,增加务工收入。对脱贫劳动力有组织区外务工的,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其中跨省务工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省内区外务工的脱贫人口,按每人1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

2.加强与企业用工对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培训补贴等政策,引导支持企业优先留用脱贫人口。对企业参与就业帮扶,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符合条件的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对失业脱贫人口优先提供转岗服务,帮助尽快在当地实现再就业。

3.稳定乡村公益性岗位。保持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总体稳定,优先安置无法外出、无业可扶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脱贫劳动力。用人单位为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1年。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及时纠正查处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违规发放补贴等行为。按照“谁用人、谁负责”原则,指导“村两委”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管理。

4.鼓励脱贫人口返乡创业。引导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乡村能人就地创业,帮助有条件的脱贫人口自主创业,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等政策。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脱贫人口,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属于返乡创业的,按规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5.优化各级平台就业服务。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托“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月”等活动,多渠道为脱贫劳动力、易地搬迁劳动力、零就业家庭成员、大龄失业人员、复退军人等就业困难人员搭建就业平台。各地人社中心(网格综合服务中心)要配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招聘活动,张贴岗位信息海报,主动将用工信息送到有就业需求的脱贫劳动力手中

6.精准实施就业创业培训。做好脱贫劳动力就业创业培训,加大技能提升力度,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对脱贫劳动力、脱贫家庭子女,继续执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提高20%的政策至2021年底。科学合理设置培训工种、培训内容,不断提升脱贫劳动力的就业创业能力,对在曾都区公共就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脱贫劳动力,继续实行免费培训政策,符合条件的给予生活补贴。

7.加强监测预警防止返贫致贫。充分发挥人社职能优势,通过数据比对对脱贫劳动力就业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向乡村振兴部门推送脱贫劳动力登记失业等预警信息,为农村低收入群众提供就业帮扶,及时消除因就业不稳定因素导致的返贫致贫风险。

三、工作要求

1.做好信息调查和政策宣传。每年年初要全面收集有就业愿望和培训意愿的脱贫劳动力信息,精准开展就业服务。积极向辖区内企业宣传各项就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每年四季度组织开展外出务工调查,及时更新防返贫系统数据。

2.做好台账建立和信息核实。各地要每年定期更新脱贫劳动力、就业培训需求、外出务工就业、乡村公益性岗位等台账,做到信息真实准确。有易地搬迁脱贫人口的乡镇对易地搬迁脱贫人口单独建立台账。

3.积极开展政策落实。各地每年在开展外出务工调查的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申报一次性交通补助。对符合各项就业创业政策的脱贫人口积极开展补贴申报工作。

  

  

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曾都区乡村振兴局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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