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曾都区创建湖北省基层治理创新实验区的工作部署,各村社区在区慈善总会账户下开设社区基金子账户,面向城乡居民群众、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爱心企业等募集社区公益基金,投向城乡社区治理领域,以持续的社区基金流助推社区高效能治理和高质量服务,创新基层治理,进一步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规范社区基金管理,拟定《曾都区村(社区)公益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诚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居民群众积极参与,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元月10日18:00前以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我局。
来信请寄:随州市曾都区民政局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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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曾都区村(社区)公益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随州市曾都区民政局
2023年12月13日
曾都区社区(村)公益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创新基层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组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充分发挥社区基金在整合公益资源、拓宽慈善渠道、改善社区民生、优化社区服务体系、提升社区治理水平等方面的作用,依托曾都区社区爱心救助基金,拓展其利息收入使用范围,将原来仅仅用于救助社区困难群众方面拓展为社区治理各方面,自2023年起设立曾都区社区公益基金(以下简称“社区基金”)。为规范社区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曾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基金是指以居(村)民委员会名义在区慈善总会账户下设立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社区开展文化建设、公益慈善事业、人才培养、基层治理能力建设等工作。
第三条 社区基金应坚持立足社区、服务社区民生,谋求社区公共福利和社区效益最大化;坚持以人为本,整合社会多方力量,积极推动多元主体参与社区自治共治;坚持恪守公益原则,公开透明、依法规范,集聚更多社会公益资源,聚焦社区治理创新。
第二章 基金筹集和使用
第四条 社区基金筹集渠道
(一)原曾都区社区爱心救助基金中社区自筹本金利息收入;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扶持资助资金;
(三)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组织开展专项募捐活动及合作项目筹集的资金;
(五)原曾都区社区爱心救助基金中市区两级政府注资部分利息收入用于按比例配捐激励资金;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社区可以发动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或干部群众等对社区基金进行捐赠;也可以联合驻社区社工机构组织开展网络募捐筹集资金。凡定向捐赠的款物,均严格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定向使用。
第六条 经区民政局审核同意,为社区募集的非政府财政性捐款(含驻社区社工机构“壹元基金”)按一定的比例进行配捐激励(当年配捐比例,年初由区民政局依据原曾都区社区爱心救助基金中市区两级政府注资部分利息收入可用于配捐激励资金确定),每年每社区基金的配捐激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万元;配捐资金由区慈善总会注入各社区基金子账户,由社区统筹使用。
第七条 社区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开展社区扶贫济困和走访慰问活动(助困、助医、助学、助残、助孤、助老等);
(二)资助社区社会工作、社会组织发展及志愿服务活动;
(三)开展改善社区治理、邻里关系、生活环境的公益服务项目;
(四)扶持社区(村)人才培养和产业发展;
(五)改善社区(村)公共服务设施;
(六)其他促进社区(村)发展的公共事业。
第八条 使用基金时, 社区基金资助或开展社区治理服务项目,应充分考虑到捐赠人、合作方意愿和社区公共需求,应通过驻社区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和“两委”决议后,由社区提出使用方案及金额,报区慈善总会审批。
社区基金运作实行项目化管理,每个项目筹资、资助、服务、救助工作均须制定具体的项目方案,提出明晰的目标、周期、成本、成效、评估、配套资源等。
第九条 资金使用按照慈善总会章程、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核(含项目实施方案、资金使用计划、合作协议、发票等),原则上通过转账形式支付。
第十条 社区公益基金资助项目通过法人机构实施的,承接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需求策划社区公益基金资助项目;
(二)制定社区公益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方案;
(三)按审议通过后的实施方案组织社区公益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推进社区、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联动服务;
(四)严格按照资金预算规范使用社区公益基金项目资金。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区慈善总会负责指导社区基金运行及规范管理。
区民政局设立社区基金管理办公室(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股),负责社区基金的资金筹募、日常管理和相关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将社区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社区基金由区慈善总会授权在其账户下设立社区基金子账户,区慈善总会与指定社区基金子账户开户银行以签署协议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约定。
第十三条 区慈善总会应当建立健全社区公益基金内部审核程序,加强社区公益基金规范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社区公益基金的筹集、使用;
(二)对社区公益基金进行统一管理、专项核算,审核拨付社区公益基金;
(三)根据需要与捐赠人签订大额捐赠协议;
(四)应捐赠人要求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
(五)依法向社会公开社区公益基金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村(社区)应当根据需要成立社区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基金管委会可由村(社区)两委成员、居民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3—5人,推选主任一名,原则上由村(社区)两委成员担任。
第十五条 基金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筹集社区公益基金;
(二)审议社区公益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方案(含资金预算);
(三)监督社区公益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根据捐赠人要求反馈使用情况;
(四)决定终止社区公益基金;
(五)其他需要基金管委会执行的事项。
第十六条 社区基金因故终止,基金管委会负责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清算报告,向区民政局、区慈善总会报备,并向社会公布。基金余额充入区慈善总会社区公益金账户,用于目的相同或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
第十七条 因社区管理机构调整需合并、分立或撤销社区基金的,由基金管委会清算基金余额,按照原社区意愿办理基金使用和转移手续,必要时需与新社区重新签署协议。社区主要负责人发生人事变动时,社区应在人事变动文件下达30日内向区民政局、区慈善总会报备。
第十八条 基金管委会、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有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社区因违反社区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不当,致使基金遭受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有关线索提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四章 基金捐赠方权益
第二十条 社区基金捐赠方可以指定资金用途和受益对象,有权查询、监督捐赠款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社区基金捐赠方可优先推荐参与国家和省、市的慈善评先表彰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尊重社区基金捐赠方的意愿和个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对社区基金捐赠使用情况可通过相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十三条 社区基金捐赠方持区慈善总会开具的捐赠收据,可享受税务部门有关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社区基金捐赠方或其亲属发生急难时,可优先获得社区基金救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由曾都区民政局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随州市曾都区民政局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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