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范围 |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
1 | 政策 | 规范性文件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区民政局制定(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文号、发布部门、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正文,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文件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七条: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 全社会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要及时公开政策性文件的废止、失效等情况,并在政府网站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 |||||
2 |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 部门文件 | 除规范性文件外,区民政局制发(起草)的其他主动公开文件,含文件名称、文号、发布部门、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湖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 全社会 |
3 |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 通知公告 | 非政策类的通知公告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全社会 |
4 |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 政策解读 | 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国务院文件公开发布时,应在中国政府网同步发布文件新闻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读材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 | 全社会 |
5 |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全社会 |
6 |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规章、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北省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湖北省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 全社会 |
7 |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
8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机构简介 | 区民政局机构名称、机关职能、领导信息、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直属机构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全社会 |
9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规划信息 | 区民政局制定的规划全文及解读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三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全社会 |
10 | 许可/服务 | 含依申请行政职权事项、公共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办公条件、办理程序等信息;行政许可文书号、项目名称、申请人、事项名称、办理结果、时间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国务院审改办负责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机构(以下称审改牵头机构)负责组织梳理上级设定、本地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本地区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上一级审改牵头机构。……对清单内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逐项制定实施规范,结合实施情况确定子项、办理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依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制定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逐事项或者分领域制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科学合理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监管规则和标准。……要依托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汇总公布清单内行政许可事项的线上线下办理渠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全社会 | |
11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 | 含依职权行政职权事项的设定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8号:(四)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 全社会 |
行政处罚和强制项目大项、子项名称、数量、受处罚单位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
12 | 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 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湖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 全社会 | |
13 | 权责清单 | 权力事项清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公共服务等 | 全社会 | ||
14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财政资金 | 财政预算、决算及情况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工作的通知》 | 全社会 |
15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全面、规范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价格、财政部门审批收费标准的决定,以公文形式发布。主要内容包括: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收费范围、计费(量)单位和标准、收费频次、执行期限等。 | 全社会 |
16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采购 | 采购项目公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采购项目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4.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二)公开范围及主体。 | 全社会 |
17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益事业建设 | 包括社会组织、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北省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随州市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 全社会 |
18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招考录用 | 岗位、资格条件、拟聘人员名单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 全社会 |
19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执法公示 | 日常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全社会 |
20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 法治政府 |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 全社会 |
政务回应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三)切实增强回应关切效果。紧紧围绕政务舆情背后的实际问题,以解决问题的具体举措实质性回应社会关切。密切关注涉及疫情防控、房地产金融、工资拖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医疗养老、安全生产、困难群众生活等方面的舆情并及时作出回应,助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湖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0号):(四)做好舆情回应工作。增强舆情回应工作的主动性,围绕政务舆情背后的实际问题,以解决问题的具体举措实质性回应社会关切。及时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主动回应共性问题,助力政策完善。加强舆情回应台账管理,认真核查已作出承诺的落实及公开情况,切实维护政府公信力。 | ||||
涉企行政检查 | 《湖北省养老服务市场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至第六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章至第七章,《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至第七章,《关于加强全省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意见》十二条,《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等。 |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 随机抽查计划;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等信息。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7号):(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地、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除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国家各部委、省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等情形外,都要实行“双随机”抽查。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 ||||
建议提案办理总体情况;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全文;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答复全文;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动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对于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采用主动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为增强公开实效,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尤其要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的重要作用,集中展示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信息,方便公众查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湖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0号):(十一)做好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公开。及时公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答复全文、工作进展、年度办理总体情况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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