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75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 发布时间:2022-06-07 15:50
  • 信息来源:曾都区民政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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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德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标准应用到低保核查中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城乡低保是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基本的“兜底线”,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近年来,我局在城乡低保对象审核确认上,严格按照上级民政部门制定的法规并依规结合曾都实际开展工作,确保在城乡低保审核确认“流程规范、对象精准、救助高效”。

2019年10月,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鄂民政规20191号)出台,其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考虑不同类型对象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差异,统一采取设定劳动力参照系数或定额扣减标准的办法,制定收入评估标准。2019年11月,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曾都区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核算办法》曾民发201912号)文件,来规范我区的困难群众家庭收入核算工作,并对收入的扣减进行了明确。具体的扣减办法为:家庭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按低保标准的1.5倍扣减;慢性病患者、一般残疾人、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及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怀孕、哺乳期间就业的对象,按低保标准的1倍扣减。

关于对无劳动能力对象的认定,我们依照民政部印发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文件进行认定,其中明确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在实际的入户核查测算家庭收入时,对申请低保家庭中的以上类型残疾人不计算其个人收入,考虑此类残疾人需家庭成员照料而影响照料人收入,再对其家庭总收入按低保标准1.5倍扣减;对申请家庭中的三级(智力、精神残疾除外)、四级残疾人,考虑残疾对其劳动能力的影响,按随州最低基本工资计算收入后,按低保标准1倍扣减。

2021年6月,民政部印发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目前,省、市相关配套文件正在拟定当中,我局将在省、市文件出台后,结合您的建议,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我区的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核算办法进行进一步的优化调整。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并希望您一如既往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对社会救助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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