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可以为哪些人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 发布时间:2024-11-26 15:55
  • 信息来源:曾都区民政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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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要求,经与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等婚姻登记信息的主要使用部门充分协商,民政部于2015年9月2日印发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明确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公证事项和哈萨克斯坦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以保障大陆居民及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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