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防范社会组织领域重大风险隐患,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规定,我局依法对随州市曾都区淅河镇房产服务中心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自公告之日起,随州市曾都区淅河镇房产服务中心不得开展除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一律作废。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我局将该社会组织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随州市曾都区民政局
2026年6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曾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