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 发布时间:2026-09-18 09:00
  • 信息来源:曾都区林业局
  • 审核人:姜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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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直各部门: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如下森林防火戒严令:

一、戒严时间:本戒严令自每年11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

二、戒严区域:曾都区所辖行政区域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林区内正常住户限居住区之外)。

三、戒严期间,除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戒严区域实施烧荒、焚烧农作物、焚烧废弃物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爆破用火、投放空中移动火源及其他易引发林地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凡进入戒严区域的车辆和生产建设、经营、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登记检查,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并服从林木、林地经营者和各类巡查人员的防火管理与监督。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戒严区域,监护人要有效履行监护义务,林木、林地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凡违反本戒严令规定的,由林业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戒严令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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