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立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是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科技进步法》于1993年颁布施行,是我国科技领域的基本性法律,曾于2007年进行过第一次修订。实施28年后,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基本框架
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在原有8章75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基础研究、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监督管理4章内容,共12章117条。
三、修订内容
《科技进步法》作为我国科技领域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科技进步法对促进科技事业长足进步、推动科技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充分体现了我国科技领域改革发展经验成果,全面反映促进科技创新的实践需求。
为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规定,国家支持发展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完善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发展模式。
为加大科研投入力度,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规定,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合理确定基础研究财政投入,加强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国家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多渠道投入基础研究;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
针对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较重问题,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规定,完善科学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增强服务意识和保障能力,简化管理流程,避免重复性检查和评估,减轻科学技术人员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负担,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科研时间。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还在提升对科技人员的激励水平,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强化区域科技创新,完善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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