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3-41851 主题分类 教育
发文单位 曾都区教育局 发文字号 曾教发〔2023〕14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07-05 10:19
编辑 曾都区教育局 审核 谢沛霖
曾都区2023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 发布时间:2023-07-05 10:19
  • 审核人:谢沛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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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心学校、区直学校、局管民办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3〕1号)、《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随教文[2023]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深入推进依法治教,建立科学、明晰、便利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制度,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要求,规范招生行为,促进教育公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

二、招生原则

(一)坚持“相对就近、划片招生、免试入学”原则。各学校要按教育局划定的招生范围组织招生(附件1),不得超范围招生,不得跨区域招生,不得通过笔试、面试、面谈、评测、简历筛选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竞赛证书、学科成绩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的条件和依据。严禁小学招生与幼儿园入园挂钩。

(二)坚持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则。全面推行“阳光招生”,广泛宣传招生政策,严格执行招生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科学设置招生流程,让群众少跑路,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更好地方便广大人民群众。

(三)坚持学校为招生主体原则。学校作为招生主体,在区教育局领导下,依法依规、平稳有序开展招生工作。任何学校不得违背招生政策擅自招生,抑制“择校热”现象。

(四)坚持按计划组织招生原则。各学校(含民办)要根据区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任何学校不得擅自突破招生计划,杜绝大班额出现。

(五)坚持整体推进、平稳有序原则。树立全区一盘棋思想,吃透上情、把握区情,研判实情,科学制定招生方案,分阶段按步骤有序组织招生,圆满完成招生任务。

三、招生对象和入学条件

(一)招生对象。一年级招收年满6周岁(2017年8月31日前出生)儿童,适龄儿童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应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镇(街道、管委会)人民政府或区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延缓入学;七年级招生对象为2023年小学应届毕业生。

(二)入学条件。

1、曾都户籍子女入学。以父母(监护人)房产所在地(多套房的以常住房为实际居住地)确定就读学校;父母(监护人)在曾都区范围内无房产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住房可视作监护人住房。

2、非曾都户籍子女入学。(1)在曾都区范围内有房产的,以房产所在地确定就读学校。(2)随迁人员子女入学。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其父母(监护人)须持有城区一年以上养老保险或工资流水证明,外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父母(监护人)须有一年以上营业执照且在正常营业。符合条件的随迁人员子女一般应在租住地入学,租住地范围内学校没有空余学位的,由区教育局统一调节安排入学。

3、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对残疾儿童少年,按“一人一案”的要求,根据残疾类别和程度采取随班就读、特校就读、送教上门等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

4、优待对象子女入学。军人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等,由其对应的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符合国家、省、市、区各级政府文件规定要求的,按政策保障生享受入学优待,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安排到教育质量较高的学校就读;国家级、省级领军人才子女入学,可综合考虑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由教育局优先予以安排;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入学按监护人的意愿予以安排。

四、招生办法

(一)公办学校招生办法。公办学校招生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学生报名。家长在规定时间扫描学校招生二维码(仅限“码上入学”试点学校)或到学校现场报名,符合条件的,核发录取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学校不得录取,并将不予录取的理由反馈给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未被录取的学生到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就读,公办学校不得拒收。

(二)民办学校招生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厅字[2021]15号)、湖北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执行“公民同招”“按计划招生”“免试入学”规定,不得提前组织招生,不得招收曾都区范围外的学生(曾都区范围外是指:①学生及监护人为非曾都区户籍且在曾都区范围内无房产;②父母或监护人不在曾都务工或经商),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面试、选拔考试。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直接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实行电脑摇号,并邀请公证部门现场公证。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到其对应的公办学校就读,公办学校不得拒收。

五、招生程序

第一阶段:7月5日—7月16日宣传发动。各公民办中小学要在学校醒目位置张贴招生简章,并广泛应用各种新媒体多形式、多途径宣传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及入学条件。

第二阶段:7月17日—7月28日组织报名。采用线上报名的学校要在醒目位置张贴招生报名二维码,并告知扫码登录、提交资料的方式和流程;采用线下报名的学校要一次性告知家长应提交的所有资料,尽可能让家长少跑路。

第三阶段:7月29日—8月15日学校招生。公办学校组织专班通过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形式对报名登记对象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将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名单在学校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经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的《曾都区2023年***学校范围内招生登记册》(以下简称《登记册》)上报区教育局备案。民办学校同步组织招生工作,并按上述要求上报《曾都区2023年***学校招生登记册》。

第四阶段:8月20日—8月22日发放入学通知书。区教育局根据学校上报的登记册于8月20日向学校下发《曾都区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学生或家长(监护人)于8月23日到学校领取《通知书》,并在《通知书》存根上签名,学校保留存根。

第五阶段:8月24日—27日,处理前期招生工作遗留问题。

第六阶段:8月28日—8月31日,招生工作总结。

第七阶段:9月1日—9月10日,开展控辍保学工作。

备注:整个暑假期间,各学校要安排熟悉招生业务的人员值守招生电话,并负责接待零星学生和家长到校咨询招生报名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区教育局成立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监督全区中小学招生工作。

组长:温前进

副组长:黄明秀、张光顺、樊力、杨香容、黄兴华

成员:陈东升、黄昆、钟海滨、叶飞、程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陈东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规范招生行为

1、坚持阳光招生均衡编班。招生过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学校要对外公布招生简章、招生工作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畅通学生家长与学校联系渠道。各学校要优化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均衡编班,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重点班、实验班。

2、规范招生报名信息采集。要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告知学生家长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根据招生入学工作需要,除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外,严禁采集与招生无关的其他任何信息。

3、严格执行招生入学政策。全面落实公、民办学校同步报名、同步招生、同步录取、同步注册学籍制度;全面落实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不得在执行“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入学政策之外随意提高随迁子女入学门槛,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全面落实双线控辍保学责任制,把控辍保学纳入对学校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工作台账,做好失学学生劝返工作,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全面落实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政策,妥善安排好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做好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家庭经济困难等群体入学工作,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全面查处社会培训机构等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落实初中择校生承诺制。公办初中择校生入学前必须与就读学校签订“择校入学自愿放弃‘名额分配生’资格承诺书”,并报教育局存档四年。公办学校择校生初中毕业升高中不得享受优质高中“名额分配”到校招生指标。区教育局只对公办学校的片内生和民办学校曾都区范围内新生发放《通知书》。除九年级外,获得《通知书》的学生中途如因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转学的不视为择校生。

(三)压实工作责任

义务教育新生入学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备受人民群众关注。各学校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校长是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切实履行招生工作主体责任。各学校须在7月10日前,将本校招生工作方案、应急预案、招生工作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区教育局。

(四)强化追责问责

严格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十项禁令”。各学校招生工作要步调统一,有序推进,协调联动;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做好风险研判,耐心细致做好招生政策解释,确保招生工作平稳高效;要廉洁招生,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及时纠正违反政策规定的招生行为;对在招生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七、未尽事宜,另行通知。本方案解释权属区教育局。

附件:1、曾都区2023年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

2、曾都区2023年城区小学招生计划

3、曾都区2023年城区初中招生计划

4、曾都区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应急预案

5、曾都区2023年×××学校招生登记册(公办)

6、曾都区2023年×××学校招生登记册(民办)

曾都区教育局

2023年7月5日

附件:曾都区2023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docx

附件:曾都区2023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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