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法》市场调节价核心法条解读
  • 发布时间:2026-09-04 14:32
  • 信息来源:曾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 审核人:姜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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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六条(定价范围)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2. 第七条(定价原则)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 第十一条(经营者权利)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4. 第十三条(义务:明码标价)

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不得价外加价、收取未标明费用。

5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哪怕是市场调节价,也不是可以随意定价,严禁7类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串通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二)恶意低价倾销排挤对手;

(三)捏造信息哄抬价格;

(四)价格欺诈(虚假标价、虚构打折);

(五)价格歧视;

(六)变相抬价、压价;

(七)违法牟取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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