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第六条(定价范围)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2. 第七条(定价原则)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 第十一条(经营者权利)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4. 第十三条(义务:明码标价)
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不得价外加价、收取未标明费用。
5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哪怕是市场调节价,也不是可以随意定价,严禁7类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串通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二)恶意低价倾销排挤对手;
(三)捏造信息哄抬价格;
(四)价格欺诈(虚假标价、虚构打折);
(五)价格歧视;
(六)变相抬价、压价;
(七)违法牟取暴利。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曾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