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形式有几种?分别有哪些?
答:共有三种定价形式,按照定价主体和形成途径不同,分别是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二、什么是市场调节价?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经营者在定价过程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什么是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五、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如何确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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