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为全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局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相结合,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编制、合理公正、问题导向、分类监管、公开实用的原则,聚焦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对标营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标准,注重公开性和实用性,进一步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编制的清单内容要简明清晰,具有可操作性,让执法人员用得上,让群众看得懂,编制完成的清单应当面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责任主体
具有行政处罚(强制)权的行政执法单位是“四张清单”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本系统“四张清单”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四、清单编制
(一)编制范围: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包括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二)编制依据: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随州市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随政发[2022]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依法编制“四张清单”。
(三)编制内容:
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纳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纳入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单位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3.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纳入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单位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4.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纳入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五、工作任务
(一)梳理行政执法事项: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全面梳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统一行政执法标准。
(二)公示清单内容: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谁编制、谁公示”的原则,结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工作实际,开展“四张清单”编制工作,在报送区司法局备案时要同步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四张清单”内容。
(三)完善执法程序: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立足执法工作实际,强化落实“四张清单”的工作措施,健全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形成具体可行的操作指引;要进一步细化执法程序,结合调查取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和执行等环节,推动“四张清单”的适用,建立完善“四张清单”的配套工作制度。实施不予行政处罚,并不改变违法行为的违法属性,违法行为人仍负有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危害性的义务,行政执法人员仍要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要求,完善相关执法文书,做好相应文书归档。
(四)开展实施后评估:各行政执法单位对适用清单内容的案件,要严格把关,既防止滥施行政处罚行为,也要防止应罚不罚。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情况和实际运用执行情况,开展实施后评估,及时对清单内容进行调整完善,建立清单动态管理机制。若直接适用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清单内容的,开展实施后评估认为需要调整完善的,应当及时向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建议调整完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本单位制度建设的承办机构,建立本单位制度施行的配套机制,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难题。切实将《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化、明晰化,增强行政相对人对自身行为的预见性和自我约束能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二)鼓励探索创新。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清单制度,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防止将“严格执法”等同于“从严执法”,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及创新热情,努力营造规范文明宽松有序的执法生态。
(三)协同有序推进。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把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与“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健全完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等工作结合起来,整合资源、协同发力、统筹推进。
(四)践行容错纠错。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部大胆探索、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大力营造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浓厚氛围,消除行政执法人员的后顾之忧,解放行政执法人员思想,转变行政执法人员理念,确保梳理出的清单能够全面、准确贯彻实施。
请各行政执法单位于2023年3月底前将本系统“四张清单”报局办公室汇总并呈送区司法局。
附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4.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附件1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单位:(公章) | |||||||||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三、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附件2 | |||||||||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单位:(公章)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附件3 | |||||||||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单位:(公章)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附件4 | |||||||||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 |||||||||
单位:(公章) | |||||||||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实施机关 | 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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