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区财政局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公示
  • 发布时间:2025-02-28 15:55
  • 信息来源:曾都区财政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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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承办机构

执法范围

1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曾都区财政局

曾都区

2

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曾都区会计局

曾都区






注:行政检查事项填写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梳理本领域现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并实行动态管理,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检查依据填写要对应检查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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