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承办机构 | 执法范围 |
1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 曾都区财政局 | 曾都区 |
2 | 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曾都区会计局 | 曾都区 |
注:行政检查事项填写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梳理本领域现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并实行动态管理,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检查依据填写要对应检查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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