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4-11-18 09:37
  • 信息来源:曾都区财政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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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英代表:

您在区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将困难企业计生奖励纳入财政兑现范围的建议》(第12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时期,广大干部职工和城乡居民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遵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为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作出了贡献,党和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来落实相关奖励政策。目前我市对企业退休职工执行计划生育的奖励政策,是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6号)文件,该《通知》规定:企业退休职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奖励对象是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地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符合上述条件的,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不包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没有曾被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经历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人口委〔2008〕5号)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曾都区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曾政办发〔2012〕71号)文件精神,对奖励对象的条件没有变化,明确了区属国有和县级集体企业退休职工的计划生育奖励兑现渠道,自2012年起,每年新增对象均由区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破产、改制终结企业的名单,此前破产、改制终结企业新确认资格人员由区级财政负责兑现;未改制终结或改制重组的企业新确认资格人员由企业和主管部门负责兑现。

目前,随州商场、百货公司、饮食旅游服务总公司、糖酒副食品总公司、东方工业品总公司、五金交化工公司、民用爆破器材经营公司、国营食品厂、医药公司等9家企业,都没有改制终结,按照上级政策,企业退休职工的计划生育奖励不纳入财政兑现范围,由企业和主管部门负责兑现。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及建议,我局将积极向上汇报,并与社会各方一道,共同反映与呼吁,请求政策调整,让广大城乡居民都能享受到政府的关怀和社会的温暖。

                    曾都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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