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曾都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政策清单 | ||||||||
序号 | 地区/部门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项目管理政策文件和资金文件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资金来源 | 同级主管部门 |
1 | 曾都区 | 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补偿 |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曾都区财政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管理操作细则》(曾财发﹝2021﹞14号);《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通知》(鄂财环发〔2024〕75号)。 | 村集体、农户 | 16元/亩 | 每年一次 | 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 | 曾都区林业局 |
2 | 曾都区 | 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 |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曾都区财政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管理操作细则》(曾财发﹝2021﹞14号);《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省级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的通知》(鄂财环发〔2024〕87号)。 | 林场、公园、村集体、农户 | 15元/亩 | 每年一次 | 省级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资金 | 曾都区林业局 |
3 | 曾都区 | 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 |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曾都区财政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管理操作细则》(曾财发﹝2021﹞14号);《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通知》(鄂财环发〔2024〕75号);《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通知》(鄂财环发〔2025〕25号)。 | 公司、水库、村集体、农户 | 16元/亩 | 每年一次 | 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 | 曾都区林业局 |
4 | 曾都区 | 冬春救助资金 | 政策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提高自然灾害困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资金文件:《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冬春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 | 受灾困难群众 | 一类410元/人、二类300元/人,三类150元/人 | 每年一次 | 中央、省级下拨,地方财政配套 | 曾都区应急管理局 |
5 | 曾都区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关于调整2025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标准的通知、鄂财建发〔2024〕168号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 2025 年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 农村低收入群体 | 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包含脱贫不稳定户及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按照D级房屋重建2.5万元/户,C级房屋维修加固1.2万元/户的标准执行;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按照D级房屋重建1.5万元/户,C级维修加固0.9万元/户标准执行。 | 每季度一次 | 中央补助资金 | 曾都区住建局 |
6 | 曾都区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湖北省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鄂财农发〔2024〕21号)、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鄂财农发〔2024〕90号)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74.58元/亩 | 每年一次 | 中央 | 曾都区农业农村局 |
7 | 曾都区 | 农机购置补贴 |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正式文件)(鄂农发〔2024〕44号)、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鄂财农发〔2024〕87号) |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 | 多批次 | 中央 | 曾都区农业农村局 |
8 | 曾都区 | 雨露计划 | 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加强雨露计划职业教育扶贫助学工作的通知(鄂政扶发〔2020〕6号)、湖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过渡期内雨露计划工作的通知、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鄂财农发〔2024〕86号) | 脱贫家庭子女(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正在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并取得正式全日制学籍(含顶岗实习期)。 | 1500元每人每学期 | 每年两次 | 中央 | 曾都区农业农村局 |
9 | 曾都区 | 大中型水库原迁移民直补资金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鄂政发〔2006〕53号)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预算的通知(鄂财农发〔2024〕83号) | 原迁移民 | 600元/年 | 每年一次 | 中央 | 曾都区水利和湖泊局 |
10 | 曾都区 | 城市低保金 |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 城市低保对象 | 680元∕人•月 | 每月一次 | 中央、省级、县级 | 曾都区民政局 |
11 | 曾都区 | 农村低保金 |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 农村低保对象 | 617元∕人•月 | 每月一次 | 中央、省级、县级 | 曾都区民政局 |
12 | 曾都区 | 特困供养金(分散) |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 城市特困分散供养对象、农村特困分散供养对象 | 城市特困供养1360元∕人•月,农村特困供养1233元∕人•月 | 每月一次 | 中央、省级、县级 | 曾都区民政局 |
13 | 曾都区 | 残疾人两项补贴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6号)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 重度护理补贴100元/人·月困难生活补贴100元/人·月 | 每月一次 | 省级、县级 | 曾都区民政局 |
14 | 曾都区 | 孤儿生活费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3年全市低保保障标准、特困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随政办发(2023)11号文件 |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 1530元/人·月 | 每月一次 | 中央、省级、县级 | 曾都区民政局 |
15 | 曾都区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7号文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3年全市低保保障标准、特困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随政办发(2023)11号文件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查找不到,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儿童是指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 | 1530元/人·月 | 每月一次 | 中央、省级、县级 | 曾都区民政局 |
16 | 曾都区 | 高龄补贴 | 《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35号、《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随民发〔2020〕11号 | 年满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 | 80-99周岁30元/月;100岁及以上500元/月 | 每季度一次 | 县级 | 曾都区民政局 |
17 | 曾都区 |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 |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关于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26号;《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随财发〔2018〕24号 | (一)户籍在本区区域的城乡低保对象中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补贴。 (二)户籍在本区区域的城乡低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评估确定为失能等级的,享受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补贴。 | 每人每月100元 | 每季度一次 | 省级 | 曾都区民政局 |
18 | 曾都区 |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24〕88号) | 乡村公益性岗人员 | 500元/人/月 | 每季度一次 | 中央 | 曾都区人社局 |
19 | 曾都区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24〕88号) | 就业困难人员且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 | 不超过实际缴费的2/3,曾都区具体补贴标准由区人社局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当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承受能力及实际申报人数适时调整,现为150元/月 | 每半年一次 | 中央 | 曾都区人社局 |
20 | 曾都区 | 一次性就业补助 | 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2号) 2.《省人社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更好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4〕20号) | 1.外省籍首次来鄂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对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1000元/人 | 每月一次 | 中央 | 曾都区人社局 |
21 | 曾都区 | 一次性交通补助 |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农业农村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25号) | 脱贫人口有组织外出务工人员 | 省外300元/人、省内100元/人 | 每半年一次 | 中央 | 曾都区人社局 |
22 | 曾都区 | 一次性返乡创业补贴 |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24〕88号) | 就业困难人员、 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返乡入乡人员(注册5年内) | 5000元/人/一次性 | 每季度一次 | 中央 | 曾都区人社局 |
23 | 曾都区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鄂人口委〔2005〕25号) | 农村独生子女及双女户父母年满60周岁对象 | 奖励扶助标准为每人每年960元 | 每年一次 | 中央、省、市级、县级 | 曾都区卫健局 |
24 | 曾都区 |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金 | 关于印发《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鄂人口政〔2008〕9号)鄂卫通〔2021〕25号《省卫生健康委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 | 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 | 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890元 | 每年一次 | 中央、省、市级、县级 | 曾都区卫健局 |
25 | 曾都区 |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病残特别扶助金 | 关于印发《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鄂人口政〔2008〕9号)鄂卫通〔2021〕25号《省卫生健康委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 | 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父母 | 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690元 | 每年一次 | 中央、省、市级、县级 | 曾都区卫健局 |
26 | 曾都区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 | 省卫计委《关于落实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抚慰金政策的通知》 | 独生子女死亡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的家庭 | 每户一次性发放10000元 | 一次性 | 省、县级 | 曾都区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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